轉賬憑條能當借據(jù)嗎?-廈門討債公司知識
2019/9/19 10:06:38??????點擊:
轉賬憑條能當借據(jù)嗎:在現(xiàn)實生活中,朋友之間由于比較熟悉,于是借款不立借據(jù)。那么僅有轉賬記錄,那么這樣的借貸關系是在法律上有效力嗎?法院是否支持這樣的訴訟要求?能否憑借轉賬憑條追回自己的賬款?下面由廈門討債公司小編為您介紹一下好朋友之間借款不立借據(jù)是否能憑借轉賬憑條要回自己的賬款,以供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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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某與羅某是許多朋友中公認的好朋友,某日,羅某向王某借款20萬元,王某非常相信羅某的為人,于是二話不說在沒有立借據(jù)的情況下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20萬元轉給羅某。
但是萬萬沒有想到的是羅某一直遲遲沒有還款,王某迫不得已就把羅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羅某返還20萬元,由于沒有借據(jù)作為證據(jù),只能提交轉賬憑條給法院。然而好朋友居然賴賬,聲稱自己從來沒有向王某借過錢,反而指出王某曾向自己借款20萬元。王某提交的20萬元轉賬憑條是王某的償還給自己的借款。
最后經(jīng)過法院的審理,王某提交的證據(jù)只能證明雙方是有資金往來,不能直接證明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的關系。因此法院駁回了王某的起訴,王某的20萬元也隨之石沉大海!
一、不立借據(jù)的借貸關系在法律上有效力嗎?
根據(jù)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民事訴訟證據(jù)的若干規(guī)定》第二條、第五條的規(guī)定:
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(jù)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(jù)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(jù)加以證明。
沒有證據(jù)或者證據(jù)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,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。
一般而言,借據(jù)是當事人之間成立借款合同法律關系的證明。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據(jù),表明其認可雙方之間成立了借款合同法律關系,在其寫明“借到”款項的情形下,表明其認可收到了所借款項,除非其有相反證據(jù)予以推翻。打官司時法官不會只依據(jù)銀行轉賬憑條來斷案的,如果不是真實形成的債務,這張借貸關系也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,沒有法律效力。
二、法院是否支持這樣的訴訟要求?
銀行匯款憑證并不等于借據(jù)。借據(jù)是指借用人借用別人錢、物時,所立的、由出借人保存的字據(jù),也是反映著彼此存在債務債權關系的證據(jù)。銀行匯款憑單雖然能夠反映體現(xiàn)王某與羅某之間曾經(jīng)有過20萬元的金錢往來,但該款項到底是屬于何種性質,則處于不確定的狀態(tài)。存在借款、還款、保證金、贈與、分成多種可能性,不能確定該款項與借款的同一性。
本案中王某不能提供借據(jù)、借款合同、借款借據(jù)、欠條等書面材料,僅憑銀行轉賬憑條不能說明該款項的性質,不足以證明王某與羅某存在借款合同關系,所以王某的主張難獲支持。
三、王某能否憑借轉賬憑條追回自己的賬款?
像上述的借款不立借據(jù)的借貸關系不受到法律的保護,法官在審理的時候也因為證據(jù)不足以證明羅某向王某借款20萬元,為此駁回王某的訴訟要求。最后王某不能憑借轉賬憑條追回自己的20萬元賬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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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某與羅某是許多朋友中公認的好朋友,某日,羅某向王某借款20萬元,王某非常相信羅某的為人,于是二話不說在沒有立借據(jù)的情況下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20萬元轉給羅某。
但是萬萬沒有想到的是羅某一直遲遲沒有還款,王某迫不得已就把羅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羅某返還20萬元,由于沒有借據(jù)作為證據(jù),只能提交轉賬憑條給法院。然而好朋友居然賴賬,聲稱自己從來沒有向王某借過錢,反而指出王某曾向自己借款20萬元。王某提交的20萬元轉賬憑條是王某的償還給自己的借款。
最后經(jīng)過法院的審理,王某提交的證據(jù)只能證明雙方是有資金往來,不能直接證明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的關系。因此法院駁回了王某的起訴,王某的20萬元也隨之石沉大海!
一、不立借據(jù)的借貸關系在法律上有效力嗎?
根據(jù)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民事訴訟證據(jù)的若干規(guī)定》第二條、第五條的規(guī)定:
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(jù)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(jù)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(jù)加以證明。
沒有證據(jù)或者證據(jù)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,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。
一般而言,借據(jù)是當事人之間成立借款合同法律關系的證明。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據(jù),表明其認可雙方之間成立了借款合同法律關系,在其寫明“借到”款項的情形下,表明其認可收到了所借款項,除非其有相反證據(jù)予以推翻。打官司時法官不會只依據(jù)銀行轉賬憑條來斷案的,如果不是真實形成的債務,這張借貸關系也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,沒有法律效力。
二、法院是否支持這樣的訴訟要求?
銀行匯款憑證并不等于借據(jù)。借據(jù)是指借用人借用別人錢、物時,所立的、由出借人保存的字據(jù),也是反映著彼此存在債務債權關系的證據(jù)。銀行匯款憑單雖然能夠反映體現(xiàn)王某與羅某之間曾經(jīng)有過20萬元的金錢往來,但該款項到底是屬于何種性質,則處于不確定的狀態(tài)。存在借款、還款、保證金、贈與、分成多種可能性,不能確定該款項與借款的同一性。
本案中王某不能提供借據(jù)、借款合同、借款借據(jù)、欠條等書面材料,僅憑銀行轉賬憑條不能說明該款項的性質,不足以證明王某與羅某存在借款合同關系,所以王某的主張難獲支持。
三、王某能否憑借轉賬憑條追回自己的賬款?
像上述的借款不立借據(jù)的借貸關系不受到法律的保護,法官在審理的時候也因為證據(jù)不足以證明羅某向王某借款20萬元,為此駁回王某的訴訟要求。最后王某不能憑借轉賬憑條追回自己的20萬元賬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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